自由发言
 
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与仲裁

 
 

    刘银良认为: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法都在经历修改,大家关注的焦点或者说难点问题之一,就是如何处理纠纷的问题。现在法院的案件受理压力越来越大;同样,行政保护的处理也充满争议。那么是否有可行的第三种道路呢?这也就是说,知识产权调解和仲裁等ADR(替代性纠纷处理路径)方式是否能够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好地实施,以缓解法院和行政机关面临的问题?

    关于构建第三种纠纷处理路径的制度必要性,无论是国内外的文献,还是WIPO的实践,都认为这是很有效的一种路径。当然,按照我国现行仲裁法,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仲裁机构才会受理。但我们也可以参考WIPO的实践,事前配置调解程序,如果调解不成再走仲裁程序。目前还不太可能突破仲裁法规定的这种约束,这应该是制约知识产权仲裁的最大问题。

    他指出,无论是仲裁或调解,均具有以下特点或优点:

    第一,效率高。

    第二,公正。所谓的公正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公正。

    第三,可以节约社会资源,包括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

    第四,一般不会侵害公共利益,如果有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相关仲裁裁决。

    第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超越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比如说两个公司在几个国家均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可能一个仲裁就能够得到解决。

    第六,可以和司法对接。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如果存在侵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或其他违法情形,当事人可以提交司法审查,一般仲裁裁决的执行也需通过司法介入。

    第七,可以有效利用现有的资源,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员等专家资源以及相关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专家资源等。

    第八,此类ADR方式在国际上越来越普遍,英国、瑞士等都有类似的实践。WIPO的很多经验,包括程序上的、如何选择冲裁员、如何实施仲裁结果等,都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

    以上几点决定了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的ADR程序的可行性。这当然也涉及多种法律问题,值得大家进一步关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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