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晖认为:关于权利冲突问题,目前对商标权的保护,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相比,仍有一点差距。体现在,在先的著作权人和专利权人可以禁止在后权利的实施,但在商标法中,在先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人则无法禁止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这引发了较多问题。而且,在司法解释中,以著作权为依据可以诉注册商标,以专利权为依据也可以,甚至以驰名商标为依据也可以,唯独不能以普通的注册商标为依据去诉在后的注册商标,而事实上商标专用权的实质是禁用权,赋予在后商标一个使用权同时也就意味着在先商标的禁用权被剥夺了,这也不甚合理。欧盟的判例最近已经很明确地允许在先注册商标诉在后注册商标。
此外,关于在先使用问题,应该说迈出了很好的一步,对商标的在先使用给予了一定的尊重,然而问题并未彻底解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在先使用的权利人,可以要求在后使用人在使用商标时附加识别性标识。然而,依据新的商标法,一旦在后使用的商标获得注册,可以反过来要求在先使用者附加识别性标识,这不是特别合理。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两者应该是井水不犯河水的关系,各自在自己的地域内有禁用权,这样才可以真正避免混淆,保护相关消费者,如果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中就这个问题设计一下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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