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发言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李明德认为:在确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应改变思路,从市场价值的角度,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根据相关的资料,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大多适用法定赔偿。其中,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数额大多在1~2万元之间,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平均8万元左右。对比美国可知,版权侵权的损害赔偿,通常是几万美元;至于专利,美国国会在修改专利法时说,专利损害赔偿平均数额为450万美元。美国的损害赔偿数额这么高,我们这么低,是否因为制度不同、计算方式不同呢?对比法律条文可知,我国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有关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规定与美国没有太大区别,都是权利人的损失、被告的侵权所得以及法定赔偿。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异?是制度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认识出了问题?我们应当改变思路,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价值。他强调,知识产权是市场中的权利,而非抽象的权利。对于知识产权的价值,我们应当更多地从市场价值的角度加以理解。他分别从专利、商标和版权三个领域加以说明。

    一是专利领域。当某一技术领域有所突破的时候,在前沿领域中从事研发的企业肯定不止一家。尽管有若干家企业从事相关的研发,但是能够获得必要技术成果的并不很多。即使有两家以上的企业获得相关的技术成果,并且申请了专利,最后也只有一家可以获得专利权。再进一步,即使是获得专利之后,并非所有的技术发明都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必要的经济利益。据我所知,在美国获得专利权的技术发明,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不超过5%2009年他在英国参加一个关于创新的学术会议时,获得的数据也是5%左右。由这样一个思路可以看出,创新型企业在大量投入研发后,只能产生少量的技术成果,其中又只有一少部分带来经济利益。而在另外一方面,受到侵犯的专利技术,恰恰是那些不多的具有市场价值的专利技术。这样,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我们是否需要考虑企业为了得到这几项技术而进行的其他投入呢?至少,我们应当依据涉案专利技术有可能具有的市场价值,充分评估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的利益所得。

    二是商标领域。商标的价值在于商誉,也即消费者对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积极评价。就一件特定的商品而言,市场主体为了吸引消费者,必然会使用大量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以提高产品的性能,必然会优化企业管理以降低成本,必然会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自己的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的所有经营努力,都最终结晶在了商标或者商号上。这就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计算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时候,是仅仅计算侵权产品的生产成本,还是应该综合考虑企业为了打造商誉而做的全部投入呢?据我所致,美国商标侵权的赔偿数额可能高达几十甚至上千万美元,就是从商誉的角度加以考虑的。由于商誉的损害在很多时候是不可逆的,所以还会加大赔偿的数额。

    三是版权领域。1998年我跟随国家版权局的一个代表团到美国访问,在好莱坞了解到当年票房价值最高的电影是《泰坦尼克》。然而制片方却告诉我们,他同时还拍摄了4部片子,都没有获得市场上的成功,属于亏本。这实际上就解释了一个市场规则,大概每拍摄5部电影,可能才有1部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电影。显然,这个规则也不同程度地适用于文字、戏剧、音乐、美术和计算机程序等作品。而在事实上,遭受侵权的又恰恰是那些具有市场价值的作品。这再次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在评估损害赔偿数额的时候,我们是否需要考虑市场主体在其他不成功作品上的投入?至少,我们应当依据涉案作品的市场价值,充分评估应当给予权利人的损害赔偿。如果仅仅考虑权利人对于这部作品的投入,就会大大低估该作品的市场价值。

    目前,有关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主要有两个方法,成本计算法和市场价值计算法。从损害赔偿数额的评估来说,显然应当依据相关客体的市场价值予以评估。而且,在作出这种评估的时候,我们还应当适当考虑权利人为了获得这些专利技术、作品,为了获得商标所承载的商誉而进行的巨额投入。毫无疑问,侵权者是最懂得相关权利的市场价值的,他们未经许可而使用的总是那些具有很大市场价值的专利技术、作品和商标。如果我们不转换思路,不能依据市场价值充分评估损害赔偿的数额,我们就难以改变目前赔偿数额过低的情况,进而不可能有效遏制侵权。

    我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包括相关的专家学者,都在改变着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认识。例如,《商标法》先行一步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著作权法》和《专利法》做出类似规定,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不过,即使有了关于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如果不改变对于无形财产价值的认识,仍然很难出现较高的损害赔偿数额。如果损害赔偿数额不高,也就意味着我们的社会,包括我们的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知识产权的地位是不够的。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 维护单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联络发展部
版权所有: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10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