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发言
 
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杨旭日的发言

 
 

    谢谢研究会,非常荣幸能参加这个会议。我曾在北大方正工作了15年,郭总很多观点,我是感同身受。这两年,我们做研究工作,可能站的角度跟以前稍微有所不同,比企业角度有所提高,更超然一些。我讲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顶层设计,这非常关键;第二个讲行政授权,专利权怎么得到授权;第三个讲讲保护体系怎么建立。

    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到现在这个状态,需要从产业角度去推进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包括我们讲知识产权强国。知识产权强国跟以前的知识产权战略区别在哪里?最大的区别是要为了企业去发展,为了企业做大做强,这才是我们制度的核心。要是我的这个发言需要有个标题的话,我想用这样一个标题——建立面向创新主体,面向发明人、设计人的专利制度,同时也要发挥政府在其中的导向和引领作用。

    第一个问题——顶层设计

    现在状态很大的问题是知识产权顶层设计不足,这与我们国家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包括我们的行政管理体系,应该说是源于科技系统,是从科技系统转化过来的,一直没有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系统。至少有四点,第一点是知识产权的政策,咱们现在知识产权政策是支离破碎的,我做了一个研究,从大到小的知识产权政策,咱们国家大概有165条,但实行得很好的基本上非常少,主要有两条实行的比较好,一是对企业、科研院所的专利资助和推进工作,这方面做得还不错;二是,我们制定了很多法律和规定,这点做得也不错。主要这两条做得还算是不错的。其它的政策基本上没有达到预想的20%、30%的水平,基本都是政策出来之后,工作就完成了。这是个整体情况。

    从这个政策的制定主体来说,有一部分是我们知识产权局系统制定的,还有一部分是别的部门,比如我们的科技部门、农业部门等等制定的。知识产权部门制定的制度还算不错的,但是执行力比较差,这是一点。别的部门制定的政策,问题更大,有的基本就只提上几句,讲了个概念,这个政策就说完了。像科技成果转化里面的若干政策,包括重大项目,若干政策,基本上就是提上一句。这样的政策和制度,怎么起作用?咱们政策不是少了,而是政策怎么执行,怎么落地?政策的对象往往就是那几类,没有那么复杂,所以政策落地需要统一起来,让社会大众能够接受,甚至广泛接受,才能转化成行动。总体上看,这是很成问题的。如何统一顶层设计,统一知识产权政策是第一点。

    第二点是规划,知识产权规划,尤其是涉及到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创造、运营、保护,缺乏整体的规划。规划来自两方面,一是有关体制机制调整和完善的规划,二是与科技创新有关的权利方面的规划。体制机制完善和调整的规划有些部门在做,工作也做了不少,缺点就是层次太低。有关创新和产业发展权利方面的规划比较缺失,当然,这与我们行政管理部门本身有关。以我的理解,科技部门,包括我们很多创新部门,管技术的前端,研发的前端,这方面还是不错的,但是我们很多产业化的技术,尤其是成熟技术这一块儿还远远不够。大家知道,成熟技术往往可能就是一个知识产权的问题,它不是科技问题,因为技术已经很成熟,谁都会、谁都懂,但关键是你的产业和企业能不能用,尤其是我们想引进一些外资,外部的技术,这技术大家都在用,只是你能不能有这个权利去做。这个问题上,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成熟产业,或者说我们将要产业化的这些技术,知识产权问题需要纳入统一的规划。现在的情况也是这样,科技系统搞一个规划,一定是关于重大科技发展方向的,这都是我们院士们做的,这个很好。但是不解决我们企业发展需要的成熟技术和知识产权问题。比如说2025中国制造,本质上就是一个如何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提升产业品质和竞争力的问题,结果其中根本就没怎么提到这样关键的问题。所以这需要知识产权统一规划,来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据我所知,发改委是管高技术产业化的,科技部是管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发改委与科技部之间争得非常厉害,但是真正需要的从知识产权、从成熟技术方面去规划产业发展这一重大问题实际上就没人管,我们知识产权系统能不能把这个问题管起来,做成一个统一知识产权规划。这是第二点。

    第三点是法律方面统一的问题。应该说这比前两点稍微好一点,总体来说也有问题,包括我们统一的审查,统一的执法,统一的证据体系,水平相当的赔偿,在司法上的一些统一,还有一些在我们创造各个环节的统一,实际上都是可以去做的。

    第四点是统一的机构。可能大家对我的意见有些质疑,我非常坚持这一点。我是在企业做过的,这一点体会很深。直接主管我的好几个领导,基本都不知道各类知识产权到底归谁管。公司的工作还是靠领导和上层推进的,他们如果知道并非常乐意去做这个事情,那工作力度会非常不一样。如果所有的领导不知道这个部门,我们国家的体系对市场主体去安排并执行知识产权战略是很成问题的。

    我觉得顶层设计大概是这四点。当然,要统一的话,得要有国务院领导同志来出任我们战略实施联席会议的组长。在我们强国的方案中提到了这个,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当然很好。我们希望这一点能够做出力度来。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希望各个系统去争权,我觉得是产业企业的要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从国家统一层面上做到这一点。这是顶层设计的问题。

    第二个问题——行政授权

    第一,专利审查制度。应该说专利审查在我们所有知识产权里面,包括商标,各种企业获得的权利,已经做得相当不错了。审查流程和人性化方面做得相对不错,关键的问题是要加大专利审查的广度和力度。我们现有的发明专利是实质审查的,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是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中国人爱钻空子,这毛病很重的。而且我们的竞争,由于人多、企业多,竞争也非常激烈。你没有实质审查,我们就都来申请,导致没经过审查的东西特别多,这是我们垃圾专利多的重要原因。如果只说发明专利,我们的水平不亚于美国,可能比欧洲和日本要差点儿。我们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就不一样,整体水平很低。现在我们的专利法送审稿给予外观设计15年的保护期。这个我非常忧虑,为什么?这些外观设计是什么设计啊,还给他15年保护,我觉得给他一年两年都有点过分。所以这个状态,权利不稳定的状态,垃圾专利太多,也导致司法没法有效的保护。现在讲到司法部门,实际上他们也很难,把这些工作抛给他们,他们也很难去做。这个给创新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第二,强化有利于技术公开和权利化的审查制度。我们专利法里面有非常大的一个问题就是捐献原则。这个捐献原则确确实实是中国的一大发明,而且实事求是讲是一个非常坏的发明。这让我们的发明人非常头大,让创新主体莫衷一是。比如我们公布一个技术方案,我在权利要求里没有去要求它,没有去主张它,结果就捐献了。这太不可思议了,到时候这个技术我到底公开还是不公开,这非常不利于技术的公开,有违专利法制定的基本宗旨,这也导致我们专利法本身有异化的嫌疑。要解决这一问题,希望能够建立继续申请制度。这些已经公开的技术点、创新点,你可以在以后的程序中继续申请、继续主张,这样鼓励大家把技术方案公开出来,也有利于形成针对性强的权利要求,以提升专利的质量和价值。

    另外,我们的专利法还有很多与发明人、技术人员不相匹配的概念和做法。在企业工作,感觉到我们的专利法,尤其是发明专利的很多概念,与我们技术人员理解的概念完全不一样。你说这发明怎么搞的?跟我们技术人员的那个创新根本没关系。我们技术认为难度最大的东西,往往没有办法得到保护。一些很简单理所当然的东西,反而成了专利保护的客体。我觉得这个工作还要努力去做,要建立一个有利于发明公开,面向发明人,有利于创新主体获得权利、运用权利的制度,尤其是发明专利制度。一句话,就是要为发明人为创新主体建立这样一个制度。专利法,说句老实话,别的人都不太关心,也很难理解这个过程,所以我们一定要把这部分主体服务好。

    第三,专利制度,尤其是发明专利制度,应该分行业的,进行规定和保护。现在很多新技术新的发明,原来老的审查指南很多已经成问题了。比如生物制药,与化学药根本不一样,所以关于这个专利保护,我们专门做了研究,生物药的保护以现有的专利法基本上很难得到保护。当然别的领域也有,比如软件,现在也是这个问题。互联网领域的专利,这个问题更严重。所以要建立知识产权强国的话,专利法如果真要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发挥主导作用,这一点是需要完善的。

    第三个问题——保护体系

    我们新的法律里面已经有大量的条文去描述这个过程,这非常好。建立以司法为主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一点我非常同意。行政执法只能是辅助,配合和引导型的。

    这里重点谈谈几个关键问题,一是体制的问题,关于无效诉讼,比如复审委做出决定的效力问题,法院能不能直接决定专利有效的问题。目前的行政诉讼模式,导致大量的循环诉讼和无效诉讼。这个问题有没有一个很好的方法去解决?如果专利制度成为我们创业创新的一个主渠道,需要把这个制度做得更加可预期,权利人才能很好地做这件事。我建议应与国际看齐,赋予法院有确定专利有效性的职责,同时将针对复审委专利无效的诉讼改为民事诉讼。就能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二是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的协调问题。我一直主张行政保护要建立一个更加综合的执法体系,我非常同意李顺德老师的观点,即建立一个综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的体系和队伍,这样才可能做到这一点,因为单个力量执法是弱化的,不是强化的。而且执法本身也是个专业领域,它是重在执行,需要很强的执行力。我干过很多实务工作,对这点体会很深。行政执法往往不在于我们怎么想,而在于我们怎么做。它更多的是在追求效果。专利的保护水平,我倾向于与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两个法律看齐,并不是说我们专利法需要加强需要争权,而是因为统一执法的方便。当然,专利执法本身是有其专业和特点的,这个很自然,每种权利有其特点,这是知识产权执法人员本身需要学习和加强的,不能因为有这个特点就给予特殊的对待。关于保护,我主要讲的就是这两点。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 维护单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联络发展部
版权所有: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10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