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的发言

 
 
    关于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出路问题,王自强司长认为,该问题的出现,源于其涉及到体育赛事组织者的重大经济利益,组织者希望借助知识产权找到维护相关权益的合理性。该议题需要厘清竞技体育、体育赛事、体育节目和体育作品等基本概念。体育赛事是竞技体育项目比赛的具体化,结果完全取决于运动员的竞技状态和临场表现,并非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体育赛事的转播权是基于对赛事资源的控制,和著作权没有直接关系。广播电视节目亦非著作权意义上的概念,广播组织只是对播放内容的信号享有权利。体育赛事转播权是赛事组织者把控资源产生的权利,不同于基于体育赛事作品所产生的著作权。体育赛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则涉及三方主体:赛事组织者、体育赛事作品的创作者和体育赛事作品的传播者。三者在概念上是明确的,但在利益上是互相关联的,而且往往出现主体的竞合,此时,只有厘清不同利益主体,辨明不同概念的基本属性,才能准确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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