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讨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谢晓尧的发言

 
 
    谢晓尧教授认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私权并不必然排斥行政救济,也不假定行政救济是有效的,关键要看该种救济模式是否确实更有效。1990年《著作权法》配置了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其实是双罚制,这种做法在《民法通则》中也存在,将双罚制理解为双轨制其实是错误的分歧。在行政救济的前提中删除“公共利益”字眼具合理性,但并非意味着此类救济不彰显公共利益,实际上,所有的私权都隐含着公的利益。行政救济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程序即惩罚,规定行政救济即对侵权和犯罪行为具有遏制作用;二是对私权的保护,不仅事关个体利益,也关于保护私权的未来走向,这就彰显出公共利益。民事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是赔偿,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支付转移,但从法经济学角度,法律还应具备威慑的功能。为了在不阻碍创新的情况下实现威慑目的,最佳配置是低查处概率配合高惩罚责任。实际上,我国当前的行程处罚可以由司法制裁替代,法院的执行会更加慎重,责任规则也更可取。
 

主办单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 维护单位: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联络发展部
版权所有: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10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