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研讨
 
著作权行政执法

 
 

    关于著作权行政执法问题,李顺德教授认为,知识产权实行专业行政执法和行政准司法机构执法与司法平行的双轨制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双轨制并非中国特色。但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所承担的直接行政执法职能则具有中国特色,有必要对行政机关直接执法制定准确依据。这种特色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当时知识产权司法体系缺位背景下的现实选择。在当前小政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下,将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职能分离,设立专业的执法队伍,逐步淡化行政管理机关直接执法,这是一个好的选择,也应是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发展方向。目前,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直接行政执法的重点应当是针对盗版和假冒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并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谢晓尧教授认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私权并不必然排斥行政救济,也不假定行政救济是有效的,关键要看该种救济模式是否确实更有效。1990年《著作权法》配置了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其实是双罚制,这种做法在《民法通则》中也存在,将双罚制理解为双轨制其实是错误的分歧。在行政救济的前提中删除“公共利益”字眼具合理性,但并非意味着此类救济不彰显公共利益,实际上,所有的私权都隐含着公的利益。行政救济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程序即惩罚,规定行政救济即对侵权和犯罪行为具有遏制作用;二是对私权的保护,不仅事关个体利益,也关于保护私权的未来走向,这就彰显出公共利益。民事法律最基本的功能是赔偿,是不同主体之间的支付转移,但从法经济学角度,法律还应具备威慑的功能。为了在不阻碍创新的情况下实现威慑目的,最佳配置是低查处概率配合高惩罚责任。实际上,我国当前的行程处罚可以由司法制裁替代,法院的执行会更加慎重,责任规则也更可取。

    曾尧东主任认为,在知识产权运行各环节中,对权利的保护是最核心的问题。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于压力之下,但随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的科技越来越发达,华为、腾讯等一批企业也逐渐发展壮大。行政执法是否需要弱化,这取决于其保护是或否有效,目前看来,行政保护还是最具有中国特色且可以起到保护作用的。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端,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至关重要,如果仅是不痛不痒的行政执法,反而会起到反作用。此外,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具备共赢的意识,以此达到市场共同的发展。他还提出,应该加强国有知识产权的运用和运营。

    杨勇处长认为,2010年后,网络版权行政执法力度迅速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具有以下优势:效率优势、取证的优势、执行的优势和最合优势。作品的创作更多体现私权利,不适合行政权力的介入;作品的传播环节,更多的涉及到公共利益,更受著作权行政执法的关注。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行动中,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主动取证,并针对整个产业链做完整的研究,拿出具体的侦查方案,体现出效率、取证和执行的优势。可见,在网络版权方面,行政执法仍然有价值和意义,尽管司法的公正性更强,但行政的效率无疑是最高的。关于行政执法介入民事侵权,需要掌握度的问题,希望著作权法能够明确界定哪些权利类型行政权力可以介入,避免行政资源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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