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发言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的发言

 
 

    非常感谢知识产权研究会给我这个机会,让我与大家一起交流,向大家学习。互联网领域有许多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大家最关心的也比较普遍的是对著作权的侵权和商标的侵权,所以今天我主要围绕这两个领域的侵权问题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在商标领域,互联网的侵权到底谁是受害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很多情况下似乎是非常清楚的,首先商标权人是受害者,因为大量的侵权假冒产品在互联网上泛滥,它分流了一部分消费者,使权利人丧失了他本来应当获得的销售收入。其次,消费者很多情况下也是受害者,因为有时候网上出售的东西是真假难辩的。比方说,大家能看出来(PPT上)左右两个兰蔻的瓶子装香水,哪个是真的吗?回答是这个瓶口高的是真的,瓶口低的是假的,其它部分是完全一样的,这样细小的差异,大多数消费者是看不出来的,如果他们是花了正品的钱买了假货的话,当然会蒙受财产上的损失。请问各位这是雕牌洗衣粉(PPT)吗?其实不是的,这是“周住”牌,真的雕牌是这个样子的。这是汰渍洗衣粉(PPT)吗?其实也不是,这叫汰洁,真正的汰渍是Tide,这个假冒的汰洁把这i上面的圆圈弄掉了,把e改成了s,但是从表面来看是非常相似的,让人真假难辩。更有甚者,一些假冒产品的质量非常低劣,如果是电子产品还不安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网络媒体曾报道:一个孕妇,从网上买了南孚电池,结果是假的,而且用着用着就爆炸了,这孕妇受了伤,差一点就伤及到胎儿。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互联网中商标侵权的受害者是很清楚的,一是权利人,二是消费者。

    但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就没有那么清晰明了,刚才田理事长已经提出了这个问题,我从另外一个角度再谈一下我的看法。

    十几年前我刚到上海的时候,在南京路上行走,经常会有一个小伙子走过来,神秘兮兮的问我要不要手表,我一看是劳力士,问他多少钱,他说500块钱,显然这个劳力士手表是假的。现在走到南京路上,已经没有人这么问了,为什么呢?所有的东西都上了网,有个网上卖家出售的劳力士表标价698,显然是假表,构成侵权是毫无问题的,但是问题在于谁是受害者?看上去好像没有受害者,为什么呢?愿意花698块钱在网上买所谓劳力士手表的人都知道这是假表,是高仿品,任何一个正常的人,都不会相信花几百块钱就能买一块真劳力士表。所以看上去,知假买假,消费者并没有受害。另外一方面,劳力士品牌的权利人似乎也没有受害,为什么呢?因为那些愿意,也有经济实力去买真劳力士表的人,不会去网上买700块钱的高仿品,他还是会去专卖店,花几万块钱买真的劳力士表。那么这场交易的受害者到底是谁呢?

    这是在上海曾经红极一时的襄阳路市场(PPT)。它远近闻名是因为其中有大量商贩出售假冒LV等奢侈品品牌的箱包。2006年,上海市政府决定关闭襄阳路市场。当时我有一个学经济学的朋友刚从国外回来,他就对我说,市政府做这个决定是不对的,理由是这个市场的存在没有对任何人造成伤害。一方面,那些去襄阳路市场花几百块钱买LV包的人都知道他们买的是假货,他们并不期望在襄阳路市场买到真品。另一方面,买得起LV包的人也不会去襄阳路市场去买。消费者和权利人都没受害,那为什么还要关呢?对此,我的回应是给他看了一张照片(PPT),这是一个乞丐,她正在乞讨,她身上背的这个包就是LV包,这张照片的标题是“LV在中国的下场”。因为假包实在是泛滥的太多了,以至于连这乞丐都能背上LV包。

    那我想问一问,那些小白领辛辛苦苦攒了几万块钱,好不容易开开心心买了一个真的LV包的时候,他们看到这张照片时,情何以堪?为什么像LV这样的奢侈品品牌,也就是我们所称的驰名商标,具有这么高的价值?因为它与普通的商标不太一样,普通商标的功能就是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而驰名商标除了具有这种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这个基本功能之外,还有另外一个功能,我们在座的黄晖博士写过一本书,叫《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从识别到表彰》,说得非常好,驰名商标有表现、彰显和识别使用者身份地位以及生活品味的功能。如果奢侈品品牌的假冒品到处泛滥的话,那些本来有购买意愿,也有购买实力的消费者恐怕就要三思而行了,他们会想:会不会我花了好几万块钱,买了一个真包回来,背在身上,本来非常期待大家投来羡慕的目光,结果遇到的却是怀疑的目光,加一句冷冷的询问“你背的这个是真包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恐怕这个品牌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

    有一次我去国外开会,我夫人要我给她带一个LV包回来,被我一口拒绝。我不想花几万块钱买一个LV背包回来,你背在身上,人家背地里议论你这是不是假包,那我这投资不就打水漂了吗!所以这种知假买假的行为,表面上看来,双方你情我愿,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但实际上它还是会给知识产权造成损害,一方面它损害了品牌的价值,使这个品牌在人们的心目中发生了贬值,商标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另一方面,对于真的出钱买了真品的消费者,也是不公平的。而且有时也存在混淆,这是典型的售后混淆,有人买了假包,背在身上,他自己知道是假的,但是有些旁观者误认为它是真的,损害由此而产生。

    在著作权领域里谁是受害者?这个问题比刚才讲的商标侵权的受害者问题更复杂一点,这是因为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经营者使用商标、注册商标的目的很清楚,就是要依靠商标来吸引消费者,尽快把他的东西卖出去,所以使用商标是商业行为。但是不同的人,创作作品的动机和动力是不一样的,这些创作者对于创作作品所产生的期待也是不同的。

    我给大家举个例子,这是《人大复印资料》,它并没有像其它法学期刊一样,接受学者投稿,它所做的唯一事情就是把其他法学期刊中优秀的论文复印过来,所以它叫《人大复印资料》。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只要学者发表论文的时候,没有申明不准其它报刊转载,同时转载者支付了法定许可费,那么这个转载就是合法的。但问题是有没有学者曾经发过声明,禁止包括《人大复印资料》在内的其它的报刊转载呢?据我所知几乎没有,而且不仅如此,我曾经收到过《人大复印资料》给我寄来的一封信,因为上面转了我一篇文章,信中给了我两个选项。第一个选项是,选择获得法定许可费,以后每转你一篇,根据当时国家版权局颁布的标准,按每千字50元付费;第二个选项是放弃获得这个报酬,每转一篇,获赠两本杂志。我看过以后,毫不思索立刻选择了第二项,毅然放弃了我的法定报酬。为什么呢?很简单,因为作为一个学者,我著书立说的目的并不是希望从中获得多少经济回报,我们更希望传播学术思想,获得学术声誉,所以只要保护了我的包括署名权在内的精神权利,我的经济权利甚至是可以放弃的。实际上由于《人大复印资料》的转载量现在已经成为评价一个学校科研实力的指标。《人大复印资料》还做了排行榜,统计每年从某本杂志转载了多少论文。如果转载得多,说明这个杂志质量很高,老师们一般也希望论文被复印的越多越好。我希望每一篇文章都能被它转载,一分钱都不要。这就说明了至少对一部分作者而言,对于互联网上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行为,他并不十分看重,哪怕理论上他是受害者,他也乐意接受,所以甚至有些作者在网上发表论文的时候,他写这么几个字“不留版权,欢迎转载”,这是正常的,但是这不是问题的全部。

    对于另一部分权利人而言,版权的保护太重要了,版权侵权对他们的伤害太大了。像音乐、软件、文学和电影产业这些核心的版权文化产业,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是与版权保护密切相关的,如果盗版横行的话,它们的生存和发展都会受到严重的威胁。据国际唱片协会的《2014年数字音乐报告》,中国音乐市场在世界上的排名仅为第21名,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这项数字的排名甚至还不及泰国,很令人震惊,为什么呢?这跟互联网中音乐盗版现象比较普遍是非常有关系的,它直接影响了我们这个产业的生存和发展。

    这个界面很多人都很熟悉(PPT),这是苹果公司在美国推出的iTunes服务,也就是付费下载音乐服务,一首歌卖0.99美元,近1个美元,到2014年,这下载量已经超过了350亿次。我想问大家,这种iTunes的音乐付费下载模式在中国可以被复制吗?我觉得至少在目前的环境下,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没有人愿意为音乐去付费下载,好像我们目前也没有哪个互联网企业敢于率先尝试提供付费音乐下载。那么,中美两国的差异根源在哪里呢?有人说是美国人有钱,我觉得不见得,美国的人均月收入也就是3000多美元,中国许多大城市的人均收入是3000人民币,美国人花1美元就相当于中国人花1人民币。美国人愿意用1美元价格去下载一首歌,恐怕北京、上海大部分市民是不大希望花1人民币去下载一首歌的。有人说是美国人素质高,我也不大同意。在襄阳市场没有被关闭的时候,很多老外跑到中国来,第一件事情就是去逛襄阳市场。曾经过有学校请一个美国教授来讲版权法,没想到这个教授在课堂上讲的义正词严,他的女儿跑到上海大街小巷,一个是买假箱包,再有当时很流行DVD,买了一箱子盗版的DVD,你说美国人素质高?我大不相信。那靠什么呢?这跟美国的版权法执法的严厉程度是有很大关系的。

    这是著名的《连线》杂志对一场著名的诉讼所登载的庭审的漫画(PPT),坐在被告席上的黑人妇女叫Jammie Thomas,她做了一件在我们很多人看来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她用P2P软件下载了24首歌,没有删除,设定为共享状态,这样的话,其他用户也可以用同类的P2P软件从她分享文件夹中来下载这24首歌。美国有一个组织叫“美国唱片业协会”,简称RIAA,美国的各大唱片公司都是它的会员。RIAA通过技术手段,去追踪谁在用P2P软件未经许可分享他们会员公司的音乐。发现之后,就让律师列一个单子,然后发一封律师函过去,要求每首未经许可分享歌曲进行庭外和解赔偿,一首歌要求赔偿2000美元,已经有上万个美国人接到这通知函,而且绝大多数人都赔了,赔的平均数额是3000美元到8000美元之间,但是Jammie Thomas坚决不赔,于是就发生了诉讼,这场诉讼的结果令人震惊。这是当时CNN做的一个报道,大家可以看这个标题,她为分享24首歌而被判赔偿22万美元,当然新闻中的词用错了,不是罚款fine,应当是损害赔偿damages。但是这不是事情的全部,这个由陪审团做出的裁决由于一个程序上的问题被推翻了,后来又重新做了一次,第二次裁判结果更吓人,他要为分享24首歌的行为赔偿100多万美元,这怎么算出来的呢?是根据美国《版权法》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来计算的。美国《版权法》规定,如果是恶意侵权,对一部作品最高的法定赔偿金额可以达到15万美元,那么24首歌如果乘15万到顶的话,那数额更加吓人。当然我并不赞成这样针对网络个人用户这么严酷的惩罚,它走过头了。

    但是我们从这个事件中能得到一个启示,就是一个严格的版权执法对这个产业的发展还是有利的。之所以iTunes能卖出这么多数字音乐,大家都付费下载,跟网络环境的净化,找不到那么多免费的歌曲,而且去分享下载免费的歌曲有法律风险,是有很大关系的。

    软件业也是如此,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这个界面(PPT),这是我中学时候美好的回忆,我刚学电脑的时候,用的最多的软件就是国产的金山WPS,不仅我在用,小伙伴们在用,甚至连办公机构、企业都在用,大家那时候处理文字用的全部是WPS。但遗憾的是,当时我国《著作权法》刚刚颁布,执法的力度还没跟上,国人也普遍缺乏一种尊重正版的意识,所以尽管它的保有量在当时估计是高居榜首的,但是几乎没有人为它付费,用的全是盗版。随着时间的流逝,由于没有正版销售的收入,金山公司撑不住了,代之而来的就是Microsoft Word,美国产品,按道理说,Microsoft Word在当时中国市场也没卖出去几套,也是盗版,但是它能撑得住,为什么呢?因为它的市场是全球市场,它在中国赚不了钱,可以在别的国家赚钱,它用别的国家的利润来补贴中国市场,等时间长了,等金山没了,那么这个Microsoft Word当然就占鳌头了。所以我们能看出这个盗版对产业的打击,特别是本土产业的打击是非常大的,这是一个沉痛的历史教训。到现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有所改善了,我们的金山这才卷土重来。我刚到华政的时候,看到我的研究生们在用盗版的WORD,我就很生气,我说你们是知识产权研究生,怎么还用盗版呢?他们就说正版的太贵了,当时一套正版上千块钱,真是买不起,我听了无言以对,到现在,我发现他们已经不用盗版了,为什么呢?都用的是正版的后起之秀金山WPS,金山WPS能够跟微软竞争了,而且它的策略非常好,对企业收费,对个人用户是免费的,它能够从对企业销售的利润补贴个人用户版所需要的研发成本,为什么它能够这么做?为什么它的商业模式能够成功?还是因为我们的版权保护环境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改善。

    所以我们的结论就是,网络上的盗版对产业的打击是非常大,产业是第一个受害者。有人说如果盗版到处都存在的话,个人不用付费是不是好事呢?我觉得金山和WORD之间的故事已经清楚告诉我们并不是好事,从长远来看,如果盗版横行的话,我们的本土产业将遭受灭顶之灾,那么消费者面临的选择就会减少,当这个市场全部被外国企业所占据的时候,消费者就必须要接受在他们看来非常高的价格。所以结论是,网上的盗版对消费者,从长远来看也是很沉重的打击,他们也是间接的受害者。

    我的发言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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