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尹新天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转眼已经10年了。10年光阴,世界和中国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抚今追昔,回顾和反思入世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作用和影响,无疑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
原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导致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制定了TRIPS协定并将其纳入关于国际贸易的一揽子协议中,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巨大影响。与过去已有的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比,TRIPS协定具有十分突出的特点,体现在:
第一,内容广泛,全面涵盖了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
第二,力度提高,大大强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使之成为所有成员必须遵循的义务;
第三,措施强劲,明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刑事制裁、临时措施、边境措施都作了规定;
第四,执行有力,明确了原先仅适用于贸易争端的争端解决机制也适用于知识产权争端,相当于可以针对知识产权争端以有关国家为被告进行国际审判,并以贸易制裁为后盾保障其规定的全面落实。
面对如此严格的TRIPS协定,我国入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是否会形同“自落圈套”,这在当时是有争议的,不少人担心会对我国产生负面影响。
纵观入世10年以来的经历,就知识产权中十分重要的专利制度而言,并没有出现人们曾经担心的局面。这体现在其他成员,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迄今尚未就专利保护问题与我国产生争端。究其原因,应当主要归结为中国的专利制度从一开始就具有起点高、与国际紧密接轨的时代特点。1984年制定的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博采各国之长,是一部充分现代化的法律;1992年第一次修改的专利法开放了对化学物质和药品的专利保护,并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由原先的15年延长到20年,提前9年消除了我国专利法与后来的TRIPS协定相比最为主要的差别;2000年第二次修改的专利法增加了有关许诺销售的规定,在复审和无效程序中增加了司法救济途径,进一步消除了我国专利法与TRIPS协定的差别;2008年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依据《多哈宣言》完善了关于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利益。此外,我国不论在专利权的具体授权标准上还是侵犯专利权的具体审判标准上都十分注意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在切实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与合理维护公众利益之间实现了较好平衡。这些举措确保了我国专利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良好衔接,使得即使是格外挑剔的发达国家也无可指责。
回望以往,TRIPS协定固然要求极高,对我国形成一定压力,但同时也具有一些对我国有利的因素。例如,TRIPS协定序言部分开章明义地指出,要确保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和程序不至于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第7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执法要有助于技术的革新、转让和传播;第8条规定各成员可以采用适当措施防止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多哈宣言》明确了各成员有权自主确定给予专利强制许可的理由以及对知识产权权利用尽的立场。这些规定和立场是经发展中国家的大力争取才得以写入或者予以明确的,这在过去的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不曾有过,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交往的这个重要领域维护自身利益和防止对知识产权的滥用提供了坚实的国际法基础。正因为TRIPS协定已经是当今效力最强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过去10年中当发达国家施加压力,要求我国在专利领域进一步增强保护的措施时,例如在专利法中增加有关专利间接侵权的规定,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等,“TRIPS协定没有这样的要求”就成为我国予以回绝的主要理由之一。
放眼未来,如今的中国已经不是10年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初期的中国,中国的国际地位以及在国际事务中的话语权已经大为提高。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我国公司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发明创造已经开始走出国门,走向世界,这必然引起他们对保护其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目前的中国已经开始走出仅仅是被动地保护他人专利权的阴影和困境,朝着主动保护自己专利权的方向和目标迈进,这是一个了不起的历史性转变。随着这一转变,TRIPS协定也将逐渐成为我国维护自身利益的利器。
应当指出,中国的科学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我国国民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也还远不及发达国家;虽然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今年有望排名世界第一,但是其技术含量和质量还远低于发达国家。因此,现在还远不是中国可以沾沾自喜、盲目乐观的时候。任重而道远,只有全体民众脚踏实地、坚忍不拔、齐心合力、奋勇向前,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来源:《知识产权》2011年第10期)